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破产案件公开选任管理人公告
本院已经裁定受理申请人胡德林与被申请人江西菲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纠纷一案,现需进行破产管理人的选定。并于2024年1月19日将该案相关材料移送至本院司法技术处,要求选定破产管理人(一般破产案件)。
一、基本情况
申请人胡德林向本院提交对被申请人江西菲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书。经审查,本院已经裁定受理申请人胡德林与被申请人江西菲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根据破产清算案件审理需要,需选定管理人。
二、报名条件
江西省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中在册的管理人。
三、报名方式
在报名期内可通过“江西法院对外委托网上办案系统”进行线上报名,并提交申请报名书(附后),申请报名书可邮寄或发送至邮箱。报名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1月31日止。
四、管理人确定
在限定期间内,若有多个符合条件的管理人报名,由本院司法技术处依法组织在业务庭主审法官和案件当事人的参与下,在本院督察室工作人员及两家入册破产管理人代表的监督下,在智慧司法辅助工作平台办案系统通过线上随机摇号方式确定本案管理人。若仅有一家符合条件的管理人报名,则该机构即为本案管理人。如有回避情形的管理人请自行予以回避。
五、其他:如有未能说明事项,向本院司法技术处咨询。
蔡长红0794-8256389 邮箱:1850103112@qq.com
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处
2024年1月24日
附件
选任破产管理人申请报名书
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经对照贵院发布的选任破产管理人公告,我单位(申报机构名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及本次破产清算案的报名条件,且不存在可能影响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利害关系。经研究,我单位现申请报名参加 案 件 名 称 管理人的选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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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机构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