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选定公告列表| 选定公告

崇仁县人民法院

(2024)赣1024技委鉴72号终止申请情况说明

(2024)赣1024诉委评71号 发布

(2024)赣1024技委鉴72号终止申请情况说明

原告吴溪兰、万寒茂与被告蔡传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自行委托江西中昊建设工程检测中心对受损房屋安全性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Bsu级。本院依法将原告自行鉴定的鉴定意见书发送给两被告进行质证,后保险公司提出鉴定申请,申请对案涉房屋损失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公告并组织双方选择鉴定机构并对送检材料进行质证,申请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未到场参与选择鉴定机构及对送检材料质证(其表示法院按正常程序摇号即可,对送检材料无异议),原告吴溪兰到场参与选定鉴定机构,经摇号选择鉴定机构后原告拒绝做此次鉴定,认为其属于受害方,自始至终无需承担此次鉴定的任何费用。原告为避免最终承担该鉴定费用而拒绝做此次鉴定。因原告明确拒绝做此次鉴定,故本院依法终止此次鉴定申请。


报名参加